医疗损害鉴定陈述书
某司法鉴定中心各位鉴定专家:
原告洪某诉被告某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某法院委托贵中心对某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曾瑛律师作为本案原告洪某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医疗损害鉴定作如下陈述意见:
一、 基本事实经过:
原告洪某因“摔伤致全身多处疼痛伴右腕畸形、活动障碍4小时”于2015年10月5日到被告某医院处就诊,2015年10月6日行“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血管神经损伤修复术、右前臂骨筋膜室高压综合征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术”,但由于被告的过错,完全没有达到手术复位的目的,骨折对位对线均不良,术后原告一直右上肢疼痛伴活动障碍,无奈只能在被告处做第二次手术“右Barton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矫形内固定术+右尺骨远端短缩术”,术后原告仍然右上肢疼痛且活动障碍。
二、被告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
1、被告在第一次手术时将原告右前臂背侧作为手术入口,不利于骨折复位,亦不利于原告上肢功能的恢复。
《实用骨科学(第4版)》347页明确记载:“桡骨干上2/3前外侧切口适用于桡骨骨折切开复位术以及骨不连的处理、桡骨成角畸形矫正术、桡骨慢性骨髓炎病灶清除术、肿瘤切除术等。”据此,本案中,被告对原告进行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手术切口应选择桡骨干上2/3前外侧为宜,而被告在第一次手术时将原告右前臂背侧作为手术入口不符合诊疗规范,且由于内固定的钢板放置在背侧,直接影响各肌腱的功能不利于上肢功能恢复,亦不利于骨折的固定,致右腕关节失去正常对合关系,右腕骨向前上方移位,骨碎片分离、移位,最终导致原告的右上肢活动障碍。
2、被告在第一次手术中,对原告的骨折复位不良,且术后处理不当,最终导致原告原告右上肢活动障碍。
被告于2015年10月6日对原告行第一次手术“右桡骨骨折切开复位钢板内固定术、血管神经损伤修复术、右前臂骨筋膜室高压综合征切开减压VSD负压吸引术”,术后被告并未立即对原告行右上肢X光检查骨折术后复位情况,直到术后九天即2015年10月15日才对原告行右上肢X光检查,该日X光片显示:“右腕关节失去正常对合关系,右腕骨向前上方移位,周围见多个骨碎片分离、移位。”由此可见,被告对原告行第一次手术,完全未达到手术复位的目的,但被告并未向原告解释病情,亦未建议原告立即行第二次手术再次复位,而是告知原告病情稳定,予以办理出院手术,进一步延误了原告的病情。虽然被告于2015年11月30日对原告行“右Barton骨折术后内固定取出术+矫形内固定术+右尺骨远端短缩术”,但由于错过了时机,最终亦未能改变原告右上肢活动障碍。
3、被告为掩盖其医疗过错而伪造病历。
因原告在起诉状中提及“被告在第一次手术时将原告右前臂背侧作为手术入口,不利于骨折复位,亦不利于原告上肢功能的恢复”,被告对此进行了针对性的病历伪造。被告在开庭后提交的《陈锡然主任医师查房记录》中记载:“右腕掌侧出现多个大面积张力性水泡,局部皮肤张力高。”《手术记录》中记载:“检查右腕掌侧大量张力性水泡、掌侧12.5px伤口破溃,无法行掌侧切口。”但事实上原告右腕掌侧不存在张力性水泡,亦不存在无法行掌侧切口的情形,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告第一次手术后第一天的照片及微信截图显示原告的右腕掌侧根本不存在大量张力性水泡,根本不存在无法行掌侧切口的情形,上述病历完全是被告伪造。而被告伪造病历的事实也进一步证明了被告的医疗行为存在严重过错,被告伪造病历是为了掩盖其医疗过错。
综上所述,原告术后右上肢骨折复位不良、活动障碍伴疼痛均为被告的过错所导致,这对原告极其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的代理律师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正确地陈述和分析,请各位鉴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医学负责、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进行公正鉴定。
此致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曾瑛律师
2016年1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