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陆某......

法定代理人:陆某父......

法定代理人:陆某母......

被告:某医院......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58336元、交通费3336元、必要营养费2000元、护理费3557元、误工费3557元、伙食补助费1200元、伤残赔偿金89266.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公证费     元,共计      元。(因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治疗费等待实际发生后再行主张)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陆某于2009年1月19日出生,左前臂远端有大片环形胎记—黑毛痣,并无不适。2014年,原告之父母于网上搜索到被告的网页,网页上显示:“62年 军威 口碑胜过军功章 疗效胜过军令状 治疗黑毛痣还孩子一个明媚的未来”网页上也显示:“胎记临床规范化诊疗三重标准、八大优势   解放军第四五八医院贯彻落实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三重标准、八大突破保障胎记可视化治疗疗效。 三重标准 标准一:疗前检测、分型分诊、立足色素细胞根源、治愈率不低于95% ;标准二:精准定位、全程成像可见、一人一法、细胞精细化治疗、抗复发;标准三:无创治疗、无痛无疤、不损害正常皮肤组织、随治随走、康复周期短。八大优势胎记治疗范围广:能够有效治愈鲜红斑痣、太田痣、咖啡斑、黑毛痣等各类胎记;多学科介入诊疗:摒弃了以往单一的治疗方法,从多学科出发,色素细胞精细化治愈;个性化诊疗方案:分型分诊、全程可视化,一人一法、细胞精细化治疗,标本兼治;无创无疤型治疗:非手术治疗、安全无痛、不破皮不出发、不留疤、不复发;修复技术不复发:色素细胞精准化修复,彻底解决了胎记难治愈、易复发难题;国际最先进的仪器:精确到0.001mm,高度精准化治疗,彻底祛除顽固胎记皮肤组织零损伤:从细胞学出发,不损害胎记周边正常皮肤组织,治疗安全可靠;绿色安全康复率高:全程成像可视化,深层修复,无任何副作用、全面康复不复发”网页上还显示:“愈后管理 评估全面康复标准   根据胎记患者的情况,制定一系列的标准化治疗流程和完善的辅助保健康复体系,包括:心理疏导、个性食疗、物理按摩、定期回访、巩固疗效等项目,促进细胞全面修复,达到预后不留疤痕,标本兼治,全面康复,治愈率高于95%,有效率100%的康复标准。”等等。2014年10月3日原告的父母特意带着原告从深圳赶到被告处治疗原告左手臂的黑毛痣。被告的医务人员告诉原告及其父母说被告的设备精良,技术先进,采用激光色素分离治疗,原告的黑毛痣100%可以治好。原告的父母出于对国家军队医院的信任,2014年至2016年期间,先后六次带着原告到被告处就诊,其中做了三次激光色素分离治疗,花费医疗费共计58336令人不能接受的是,被告不仅没有治愈原告的黑毛痣,反而由于激光对皮肤的损伤,原告的左前臂远端出现大面积的瘢痕。2016年1月25日,原告最后一次到被告处就诊,被告的医务人员告知原告必须进行手术植皮治疗。原告向被告要求复印2016年1月25日之前治疗的所有病历,被告以病案管理人员不在岗为由拒绝向原告提供病历复印件。原告认为,其左前臂远端出现大面积的瘢痕均为被告的过错所导致,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违反法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误导原告,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告有过错。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被告在互联网上发布虚假的信息,并承诺达到预后不留疤痕,标本兼治,全面康复,治愈率高于95%,有效率100%的康复标准。对原告形成了严重的误导,被告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推定被告有过错。

   二、被告对原告采用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导致原告左前臂远端大面积的瘢痕。

   《整形外科学》450页第17行记载:“一般对于直径大于3mm的黑痣,用非手术治疗易致较明显的瘢痕增生……”第29-34行记载:“非手术治疗的优点在于方便、易于普及,而且对直径在1-2mm的黑痣,非手术治疗的效果可能更好一些,但因失去病理检查的机会,所以希望治疗后能根除,尽量不要有残留病灶而重复治疗,造成反复刺激,对于直径较大的黑痣,如大于3mm者,因伤口未封闭,愈合较慢,除了可能留下病灶残留外,往往会留下明显的痕迹,如色素减退、瘢痕增生等,通常治疗后外观不如手术切除。因此,非手术治疗仅适用于直径小于3mm、浅表、诊断明确的黑痣。黑痣的非手术治疗主要包括激光、电解、电烙、化学烧灼法等。而原告左前臂远端大面积的黑毛痣明显不适合非手术治疗,但被告仍对原告进行了激光色素分离治疗,直接导致原告左前臂远端大面积的瘢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原告左前臂远端有大面积的黑毛痣,由于被告的广告误导,原告到被告处整形美容,原是为了手臂更为美观,但被告对原告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法,原告花钱数万,历时两年多,最终黑毛痣没有消除,反而在左前臂远端形成大面积的瘢痕,将来不得不进行植皮治疗,这对原告及原告的家庭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原告认为,原告现在的人身损害完全是由于被告的过错所导致,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钧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 陆某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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