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律协医事委抗击疫情问答


·战疫

广州疫情防控期涉医事法律若干问题问与答

广州市律师协会

医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

二〇二〇年二月


前言

正在进行中的新冠病毒肺炎疫情阻击战,对全国人民日常生活、经济活动均产生重大的影响。因疫情防控而限制人员流动、商家营业、工

厂生产,在此背景下,时事热点如抗疫物资经营与销售、人身自由限制、政府抗疫举措等所涉及的问题是社会近期关注的焦点和热点。因此,广州市律师协会医事法律业务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律师特制定本指引,对上述涉及的医事法律问题做一梳理,以期为社会在本次疫情背景下遇到的相关法律问题提供参考。

本指引是以目前官方出台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知等规定作为立足点及分析依据,结合法律实务作出的参考意见,并非司法实务的最终观点。如文中涉及观点有争议或者有后续新发布规定的,请以最新的

国务院、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意见为准。

本指引撰写汇编整理(以下排名不分先后):

广东厚载律师事务所邓华明律师

广东三环汇华律师事务所程跃华律师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曾瑛律师

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牛贺明律师

广东君直律师事务所王斯娜律师


I


目录

前言I

一、疫情防控行政篇1

问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

的?1

问题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有哪些?1

问题3:患者以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

治疗,导致疫情扩散的,会承担什么后果?2

问题4:患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死亡患者的遗体应当如何处理?3

问题5:发生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

施?4

问题6: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

整为二级响应,意味着什么?5

问题7:随着响应级别的调低,“响应”何时才是“尽头”?5

二、传染病防治诊疗救治篇6

问题1: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6

问题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如何在救治患者的同时,依法保护患者

的隐私权?7

问题3: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怎么处理?8

问题4:此次疫情,一线医务人员能享受哪些保障?9

问题5:目前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有何技术规范或诊疗方

案指引?其法律依据与地位如何?10

问题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救治过程中,中医药的地位作用如何?有何法律政策

依据?10

三、社会民生防疫篇11

问题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可以随意进出公共场所吗?11

问题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生活用品不充足的情况下,公民可以

哄抢吗?11

问题3:是否所有的药物都可以在网络上销售或买到?12

问题4: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乙醇消毒液、84 消毒液

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患者应

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13

问题5:在互联网、微信群、QQ 、短信群、抖音等媒体和自媒体上,散布谣言,谎

报疫情、警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14

问题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殴打医护人员、围攻医院是否构成

犯罪?14

问题7:在救治感染患者的过程中,因情况紧急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未尽知情告知和

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导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否担责?15

问题8:针对最近热议的抗病毒“特效药”,是否以及如何适用于临床,应该如何处理?

15

问题9:国家立法机关在此次疫情之后,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问

题上,有何立法举措?16

四、企业经营篇17


II


问题1: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受到感染的,是否属于工

伤?17

问题2: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将承担什么责任?17

问题3:除“同情用药”以外,有什么方法可以促进“瑞德西韦”等抗新冠病毒药物尽

早进入临床治疗呢?17

问题4:网上销售医用口罩需要什么销售资质?18

问题5:口罩产品销售电商需查验供货者的什么材料?19

问题6:在网上销售医疗产品其价格的规定是怎样的?20

问题7:在网上发布宣传医疗产品的广告应注意什么?20

问题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

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用品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

宣传将承担什么责任?21

问题9:电商企业经营、销售医用口罩过程中违法违规应承担哪些法律后果?21

问题10:对于口罩和消毒液等产品,电商企业及电商平台企业的知识产权风险有哪些?

23

问题11:电商企业销售消毒液等消毒产品需具备哪些资质?24

问题1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药品的企业是否具有管理义

务?25

问题13: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电商平台企业应承担哪些义务,如违反存在哪

些法律后果?25

问题14:广州地区,国家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和援助政策?26

问题15:疫情防控下,复工复市如何开展?27


III


一、疫情防控行政篇

问题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的法律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答: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第

66 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通报、报告或者公布职责,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二)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传播时未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的;

(三)未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或者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未及时调查、处理单位和个人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不履行传染病防治职责的举报的;

(五)违反本法的其他失职、渎职行为。

问题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的法

律责任有哪些?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 40 条等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

主动收集、分析、调查、核实传染病疫情信息。接到甲类、乙类传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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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疫情报告或者发现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由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立即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同时报告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的部门、人员负责传染病疫情信息管理工作,及时对疫情报告进行核实、分析。

《传染病防治法》第 68 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职责的;(二)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疫情报告、通报职责,或者隐瞒、谎报、

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未主动收集传染病疫情信息,或者对传染病疫情信息和疫情报告未及时进行分析、调查、核实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依据职责及时采取本法规定的措施的;

(五)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3:患者以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

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导致疫情扩散的,会承担什么后果?

答:2020 年 1 月 20 日,国家卫健委发布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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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染的肺炎纳入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39

条规定,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传播,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 77 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4:患者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死亡的,死亡患者的遗

体应当如何处理?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患甲类传染病、炭疽

死亡的,应当将尸体立即进行卫生处理,就近火化。患其他传染病死

亡的,必要时,应当将尸体进行卫生处理后火化或者按照规定深埋。

为了查找传染病病因,医疗机构在必要时可以按照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的规定,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尸体进行解剖

查验,并应当告知死者家属。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机构在此种情况下进行尸体解剖查验,与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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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的医疗纠纷、民事纠纷死因不明情况,或教学科研原因进行的尸体解剖的法律性质完全不同,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为防控传染病目的的尸体解剖查验,法律已授权,取得死者家属事先的书面同意并非必经程序,但需要向死者家属履行告知义务。笔者认为,为了取得死亡患者家属的配合,避免不必要的争议,也可在对死者解剖前征求其家属书面同意。

另外,考虑到尸体检验对于阐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病理变化、致病机制和死亡原因具有重要意义,可以为更加科学精准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提供理论依据,同时考虑到法医学尸体检验人员面临高度被感染的风险,且尸体解剖全过程均存在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风险。中山大学法医系成建定教授团队会同中国医科大学法医系、华西医科大学同济医学院法医系及广州医科大学等专家结合法医病理学检验工作实际,从案情调查、解剖室要求、个体防护、尸表及解剖检验和辅助检查等方面,主持编写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死亡的法医病理学检验工作建议指南(试行稿)》并发表在本期《法医学杂志》上。

问题5:发生本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各级政府部门

可以采取哪些紧急措施?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传染病暴发、流行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

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

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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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

(二)停工、停业、停课;

(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

以及相关物品;

(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

(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

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

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

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问题6:广东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应急响应级别由省重大突发公

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意味着什么?

答:第一,意味着疫情形势好转,“早发现、早隔离、早治疗“的

措施效果进一步显现。第二,一级响应调整为二级响应,不仅仅是字

面上的由“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到“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的变化,相应的应对方式也有变化。1但是,仍需明确,二级也是重

大的级别,请勿放松警惕。

问题7:随着响应级别的调低,“响应”何时才是“尽头”?

1 根据《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影响范围、危害程度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响应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等级。

其中“Ⅰ级响应”是指“发生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根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统一指挥,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应急处置工作。”

“Ⅱ级响应”是指“发生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省指挥部立即组织指挥部成员和专家进行分析研判,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影响及其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由省人民政府决定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并向各有关单位发布启动相关应急程序的命令。省指挥部立即派出工作组赶赴事发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的统一部署,组织协调本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及其有关成员单位全力开展应急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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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广东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规定了“应急终止”

有关内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或突发公共卫

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或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

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提出

建议,由宣布启动应急响应的单位决定终止应急响应。

二、传染病防治诊疗救治篇

问题1:医疗机构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过程中履职行为的法

律责任的相关规定?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 69 条规定,医疗机构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承担本单位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医院感染控制任务和责任区域内的传染病预防工作的;

(二)未按照规定报告传染病疫情,或者隐瞒、谎报、缓报传染病疫情的;

(三)发现传染病疫情时,未按照规定对传染病病人、疑似传染病病人提供医疗救护、现场救援、接诊、转诊的,或者拒绝接受转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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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

(四)未按照规定对本单位内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

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的;

(五)未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进行消毒,或者对按照规定一次使

用的医疗器具未予销毁,再次使用的;

(六)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未按照规定保管医学记录资料的;

(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

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如何在救治患者

的同时,依法保护患者的隐私权?

答:《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也就是说,《传染病防治法》在赋予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权收集患者或相关人员个人身份、隐私资料信息的同时,也设定了相对于的保护隐私的义务。如有违背保护隐私义务的,法律也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具体如下: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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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

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

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

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医疗机构 “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

警告;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

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七)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

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问题3:在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医疗纠纷,应当怎么处理?

答:1.根据《互联网诊疗管理办法(试行)》《互联网医院管理办

(试行)》,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通过省

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对互联网医院共同实施监管,重点监管

互联网医院的人员、处方、诊疗行为、患者隐私保护和信息安全等内

容。将互联网医院纳入当地医疗质量控制体系,相关服务纳入行政部

门对实体医疗机构的绩效考核和医疗机构评审,开展线上线下一体化

监管,确保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2.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互联网医院,独立作为法律责

任主体;实体医疗机构以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时,实体医疗机构

为法律责任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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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互联网医院合作各方按照合作协议书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根据《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推进医疗机构远程医疗服务的意见》,在远程医疗服务过程中发生医疗争议时,由邀请方(一方医疗机构)和受邀方(受邀请的另一方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双方达成的协议进行处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5.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开展互联网医疗服务过程中,有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或《护士条例》等法律、法规行为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作出行政处理;

6.患者与互联网医院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当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机关提出处理申请,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追偿法律责任;或者向当地生健康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互联网医院登记所在地或实体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医务人员直接向患者提供远程医疗服务的,由其所在医疗机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承担相应责任。

问题4:此次疫情,一线医务人员能享受哪些保障?

答:2 月 21 日,广东省政府官网公布了省卫健委、人社厅、财

政厅《关于做好一线医务人员及其家属保障工作的若干措施》(以下

简称《措施》)。《措施》分为加强生活保障、心理保障、人文保障、

安全保障、其他方面保障 5 个章节,每条措施都明确了牵头负责单位,

旨在切实改善医务人员工作条件,及时有效解除医务人员后顾之忧,

使他们更好地投入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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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5:目前国家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病例诊断和医疗救治工作

有何技术规范或诊疗方案指引?其法律依据与地位如何?

答:自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以来,国家卫健委依法发布多个试

用版本的《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到目前为止该诊疗方案的

2020 年 2 月 19 日发布的试行第六版。

该诊疗方案是国家卫健委依照《传染病防治法》第五十一条的规

定,组织专家在对前期医疗救治工作进行分析、研判、总结的基础上,

对原有诊疗方案进行修订,形成《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试行

第六版)》。在疫情防控中,各有关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该方案的诊断

标准和治疗要求,采取相应措施,提高传染病医疗救治能力。

问题6: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疗救治过程中,中医药的地位

作用如何?有何法律政策依据?

《传染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发展现代医学和中医药等传

统医学,支持和鼓励开展传染病防治的科学研究,提高传染病防治的

科学技术水平。这是中医药诊疗措施参与传染病防治大业中的基本法

律依据。

党中央国务院的政策指引要求具有高度的前瞻性。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促进中医药传承创新发展的意见》第二条规定要求“发挥

中医药在维护和促进人民健康中的独特作用”并在第(四)点中特别

提出“彰显中医药在疾病治疗中的优势”,并特别要求“建立有效机

制,更好发挥中医药在流感等新发突发传染病防治和公共卫生事件应

急处置中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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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卫健委在依法发布《新型冠状病毒肺炎诊疗方案》时,特别

提出要求,医疗救治工作中应当积极发挥中医药作用,加强中西医结

合,建立中西医联合会诊制度,促进医疗救治取得良好效果。

三、社会民生防疫篇

问题1: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可以随

意进出公共场所吗?

答:患有或者疑似患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人,故意进入公共场所向不特定人传播病毒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8 号)第 1 条,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4 条、第 115 条第 1 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 115 条第 2 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问题2: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防护用品、生活用品不充

足的情况下,公民可以哄抢吗?

答: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毁损、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

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可依据《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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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刑法》第 293 条之规定,以寻衅滋事罪追责。

问题3:是否所有的药物都可以在网络上销售或买到?

答: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疫苗、血液制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等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不得在网络上销售。”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治愈者的血清或许是战“疫”有利武器,但因为血清属于血液制品,属于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

不得在网络上销售。

根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根据药品品种、规格、适应症、剂量及给药途径不同,对药品分别按处方药与非处方药进行管理。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并未禁止网络上销售处方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因此,笔者认为,处方药(国家实行特殊管理的药品除外)是可以在网络上进行销售的,但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比如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全国首个潜在治疗新冠肺炎药物“法维拉韦”获批上市,这就属于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才可调配、购买和使用。

此外,依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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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即可自行判

断、购买和使用。比如在这次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中,双黄连口服

液、藿香正气口服液、连花清瘟胶囊均属于非处方药,不需要凭执业

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公众即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

问题4: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

乙醇消毒液、84 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

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患者应如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

益?

答:在新冠肺炎疫情的防治工作中,因药品、消毒药剂(如乙醇消毒液、84 消毒液等)、医疗器械(如医用口罩等)等存在缺陷,造成新冠肺炎患者遭受损害的,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患者可以向上述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等的生产者或销售者请求赔偿,当然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最终由缺陷产品的生产者承担责任。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五十五条等规定,生产者或销售者承担的赔偿项目有:

1)赔偿购买商品价款;(2)额外增加三倍赔偿商品价款,不足 500 元的按 500 元计算;

(以上为未造成消费者损害时)

3)造成消费者损害时,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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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费、误工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丧葬费、死亡赔偿

金等;

4)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消费者可主张第 3 项赔偿数额的 2 倍惩罚性赔偿。

问题5:在互联网、微信群、QQ 、短信群、抖音等媒体和自

媒体上,散布谣言,谎报疫情、警情,将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1 条之一的规定,编造或

者明知是虚假的疫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

秩序,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编造与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

害有关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节严重构成

犯罪的,构成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对发布不实信息,散布谣言,谎报疫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扰乱社会

秩序的,情节较轻的,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25 条第一项、第

三项处罚。

问题6: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殴打医护人

员、围攻医院是否构成犯罪?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随意殴打、

杀伤医护人员,致人伤残、死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89 条、234 条、232 条,以故意伤害罪或故意杀人罪追责。

聚众围攻医院、隔离场所,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医疗无法进行,

造成严重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0 条,以聚众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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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社会秩序罪追责。

问题7:在救治感染患者的过程中,因情况紧急医疗机构及其医

务人员未尽知情告知和知情同意的情况下,实施的医疗行为,导致患

者人身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否担责?

答:无须担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且不能取得患者意见时,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一)近亲属不明的;(二)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三)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四)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情形,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患者因此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不予支持;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请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予支持。

问题8:针对最近热议的抗病毒“特效药”,是否以及如何适用

于临床,应该如何处理?

钟南山院士于 2 月 5 日表示,在临床试验上可以加快绿色通道,

但必须走程序。钟南山在广东省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召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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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防疫专家座谈会上说,“很多实验室找到一个苗头,就希望马上完全进入临床,这个要小心,伦理审查一定要通过。在体外试验效果很好的药只有百分之几进入了临床,临床医生还是要按临床的规矩来做。”

笔者完全认同钟院士的专业意见。即使可加快审批程序,但也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药物临床试验质量管理规范》关于临床试验的具体审批程序及规范要求进行。

另外,最新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对正在开展临床试验的用于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的药物,经医学观察可能获益,并且符合伦理原则的,经审查、知情同意后可以在开展临床试验的机构内用于其他病情相同的患者。也就是说,也可用于未正式纳入临床试验的重症患者,此所谓“同情用药”。

问题9:国家立法机关在此次疫情之后,对于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的禁止食用野生动物问题上,有何立法举措?

答:2 月 24 日召开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表

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

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全

面禁止食用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

”,全面禁止食用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

陆生野生动物。

国家行政机关及各地方立法机关在国家立法之后,正在紧锣密鼓

地对此进行具体实施办法的立法调研与制定完善工作,以细致规范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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止食用的具体范围名录及违法处罚细则。

四、企业经营篇

问题1:因履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职责受

到感染的,是否属于工伤?

答:人社部、财政部、国家卫健委 2020 年 1 月 23 日印发《关于

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

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 号),明确在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此而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

险待遇。

问题2:企业或个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

料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不符

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

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

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

护、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第 145 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责。

问题3:除“同情用药”以外,有什么方法可以促进“瑞德西韦”

等抗新冠病毒药物尽早进入临床治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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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根据《药品管理法》第二十六条:“对

治疗严重危及生命且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以及公共卫生方面急需的药品,药物临床试验已有数据显示疗效并能预测其临床价值的,可以附条件批准,并在药品注册证书中载明相关事项。

附条件批准上市是为了加快上市速度,但是这种批准是有条件的,即需要企业在药品上市后继续完成临床研究和其他的研究,证实药品受益大于风险后,才能申请获得完全批准。从实践经验来看,药品附条件批准上市满足了人民群众对相关药品的需求,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令人欣喜的是,2 月 16 日,首个潜在疗效药物——海正药业的法维拉韦片已经取得了附条件批准上市的药品注册批件,是一个很好的消息,希望其他有效的药物也可以通过这一途径尽早开始临床使用。现在面临新冠肺炎病毒的疫情的紧要关头,希望药品监管部门继续努力,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使用附条件批准上市的手段,尽早满足患者临床用药的需求,共同取得战“疫”的胜利。

问题4:网上销售医用口罩需要什么销售资质?

答:医疗器械类口罩属于第二类医疗器械(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

局第 104 号文中的《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如医用防护口罩、外科

口罩,(以下简称“医用口罩”),相关法律法规对销售者的资质有

更严格的要求。电商企业从事销售医用口罩产品时应具备相关资质,

主要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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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应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有相应的经营范围1

2.应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并符合《医疗器械监督管

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条件2

3.对于在自建网站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以及提供医疗器械网络

交易服务的第三方平台,都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证书》3

4.在自建网站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应当在其主页面显著位置展

示其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者备案凭证,产品页面应当展示该

产品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或者备案凭证;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

第三方平台,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

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4

网上销售不属于医疗器械的普通口罩(如:装饰用的口罩、防寒

的布口罩、防风口罩等),没有上述资质的要求。

问题5:口罩产品销售电商需查验供货者的什么材料?

1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第十条:“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但是,个人销售自产农副产品、家庭手工业产品,个人利用自己的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和零星小额交易活动,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不需要进行登记的除外。”《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从事医疗器械经营活动,应当有与经营规模和经营范围相适应

的经营场所和贮存条件,以及与经营的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从事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的,由经营企业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其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条件的证明资料。”

3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九条:“第九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通过自建网站或者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活动。

通过自建网站开展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并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取得《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

证书》,具备与其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以及数据备份、故障恢复等技术条件,设置专门的医疗器械网络质量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医疗器械质量安全管理人员。

4 《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在网上发布的医疗器械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医疗器械注册证编号或者备案凭证编号、注册人或者备案人信息、生产许可证或者备案凭证编号、产品技术要求编号、禁忌症等信息,应当与经注册或者备案的相关内容保持一致。”第十九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主页面显著位置标注医疗器械网络

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备案凭证的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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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1.对于生产企业,其应具有相关产品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

证》,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1;并有相应的口罩产品的《医疗器械注

册证》和产品合格证;

2.应查验供货者的资质、医疗器械的合格证明文件,做好进货查

验记录、销售记录,并将相关进货、销售记录保存一定期限2

问题6:在网上销售医疗产品其价格的规定是怎样的?

答;企业应注意临时出台施行的部门规章/文件等,比如因此次

疫情出台的《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

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避免因小失大。根据《价格法》

及《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前述指导意见等规定,社交电商

企业销售医用口罩时应避免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强制搭售其他商品,

变相提高产品价格等等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否则将承担责令改

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情节严重的,将会被责令停业整顿,或者

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责任。

问题7:在网上发布宣传医疗产品的广告应注意什么?

答:医疗器械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

内容,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电商企业

销售的医用口罩如果是自身生产或者是代理进口医用口罩的,企业应

1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建立包括入驻平台的企业核实登记、质量安全监测、交易安全保障、网络销售违法行为制止及报告、严重违法行为平台服务停止、安全投诉举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质量安全信息公告等管理制度。”

2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从事医疗器械网络销售的企业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依法注销其《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或者在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并向社会公告。相关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实际情况与备案信息不符且无法取得联系的,经原备案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示后,在其备案信息中予以标注,向社会公告;备案时提供虚假资料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告备案单位。其网站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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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取得广告批文;如果企业销售的医用口

罩是经批发、零售非自身生产或进口代理的,发布广告时,应当事先

核查广告的批准文件及真实性。

问题8: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假借研制、生产

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用品的名义,

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将承担什么责任?

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将

被以诈骗罪追责。诈骗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

法》第 49 条进行处罚。

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

家规定,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2 条之规定,以虚假广告罪

追究责任。

问题9:电商企业经营、销售医用口罩过程中违法违规应承担哪

些法律后果?

答:电商企业经营、销售医用口罩过程中,若未能谨慎上述问题

解答提到的注意事项,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1.在民事责任方面,电商企业如果销售的医用口罩等医疗产品存

在缺陷或者不合格,甚至经销的为二手口罩等产品,可能需承担赔偿

责任:

1)赔偿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有欺诈行为的,额外增加商

品价款的三倍作为消费者的损失赔偿,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 500 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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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元计算;

2)造成消费者人身伤害时,赔偿由此导致的医疗费、护理费、

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

成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3)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

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除上述第(2)项外,

消费者可主张第(2)项赔偿数额的二倍惩罚性赔偿1

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2.在行政责任方面,企业受到规制的法律规定比较多,在违法违规被查处后所受到的行政处罚主要是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行政机关认为构成犯罪的则会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3.在刑事责任方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提及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非法经营罪”、“虚假广告罪”,均是本次疫情灾害期间企业易触犯的罪名,应予以重视。

例如,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生产不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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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不具有防护、治疗功能,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将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145 条之规定,以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追责。

在广告宣传中,如果存在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用品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66 条之规定,上述行为将可能被以诈骗罪追责;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因此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将可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22 条之规定,以虚假广告罪追究责任。

问题10:对于口罩和消毒液等产品,电商企业及电商平台企业

的知识产权风险有哪些?

答:口罩和消毒液产品属于比较成熟的产品,一般而言,除生产

设备等少部分的改进会受到专利保护以外,大部分已经过了专利保护

期,不受专利法保护了。但商标保护则是多数生产这类产品的企业通

常采取的知识产权保护方式。因此,电商企业和电商平台企业对此应

当予以重视。

1.电商企业违反相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的,同样可能会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责令停止侵权、罚款、销毁侵权产品等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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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停止侵权、销毁侵权产品、赔偿知识产权权利人的损失甚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如果属于明知属于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仍然销售的,超过一定的数额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2.在对知识产权侵权不知情的情况下,电商平台企业负有对权利人的侵权通知以及平台内经营者不侵权声明进行彼此间转送的义务,并在有初步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或停止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若电商平台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侵权行为,则其应当主动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终止交易和服务等必要措施。

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未依法采取必要措施的,将会承担由有关知识产权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罚款的行政责任;并可能与电商企业承担连带责任的民事责任。

问题11:电商企业销售消毒液等消毒产品需具备哪些资质?

答:在疫情背景下,企业、家庭都急着购买 84 消毒液、医用消

毒酒精等消毒用品,于是消毒产品也是电商企业畅销的产品,但其销

售同样需要符合法律规定。

电商企业应当审查生产企业是否有省级卫生行政机关颁发的《消

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企业营业执照是否有相关的经营范围,

该消毒产品是否有检验合格证。

如所经销的消毒产品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同样会承担

民事、行政甚至刑事责任:如用于传染病防治的消毒产品不符合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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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将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

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

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问题12: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药品

的企业是否具有管理义务?

答:药品网络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对进入平台销售药品的企业具有三大法定义务:有审核其资质的义务;有管理其在平台上的经营行为的义务;在发现其违法行为时有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义务,在发现其严重违法时有停止其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依法对申请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的资质等进行审核,保证其符合法定要求,并对发生在平台的药品经营行为进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三款规定:“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进入平台经营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经营企业有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问题13:提供医疗器械网络交易服务的电商平台企业应承担哪

些义务,如违反存在哪些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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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企业的义务作出了特别规定,包括对平台内经营医疗器械网络交易等主体进行核验、登记的义务、确保平台网络安全的义务、确保平台内公平交易以及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义务、知识产权保护义务等。如果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法定义务,可能存在民事、行政、刑事方面的法律风险。

1.行政责任

《电子商务法》中明确规定,如果电商平台违反相关法定义务,将视其情节严重,面临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责令停业整顿以及记入信用档案等行政处罚。

2.民事责任

《电子商务法》对电商平台在若干情形下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电商平台如果未能对消费者履行人身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未能在电子商务争议处理中妥善履行提供原始合同或资料的义务,将产生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在电商平台存在过错的特定情况下,还应当与平台内经营者或者知识产权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14:广州地区,国家对受疫情影响的企业有和援助政策?

答:据广州人社《穗人社函[2020]8 号》文,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资基数的 50%补贴企业,所需资金在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奖补资金中列支。

据广东人社厅、国税、省税发布的《粤人社[2020]24 号》文,受疫情影响,对于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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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三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期间相关待遇不受影响。

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疫情期间进行阶段性三种社保费问题有总体的指导意见,要求各省自行确定具体的减免标准及措施。但尚未见到广东省具体的实施办法。这个问题,我们可以进一步跟踪。

2 月 20 日,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召开发布会:(1)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 2020 年 6 月 30 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缓交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2)一线医护人员、疫情防控人员、因疫情隔离或暂时受疫情影响的职工等,在 6 月 30 日前公积金贷款不能正常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此外,职工可合理提高住房房租提取额度。(3)对疫情较严重的地区和企业,在与职工充分协商前提下,可在 6 月 30 日前决定自愿缴存公积金的比例。

问题15:疫情防控下,复工复市如何开展?

答:2 月 26 日,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官网发布了《广东省商业服

务区复工复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下称指引),针对商场、

写字楼、超市、餐馆、影院、娱乐场所、演出场所(馆)、网吧、三

星级以上酒店、农贸交易市场、旅馆酒店、洗浴中心、月子中心、美

容美发、洗染、摄影、家电维修、会展、批发、汽车(含二手车)交

易、拍卖、物流、仓储、园区、汽车拆解、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等

场所的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作出相关指引,做到疫情防控和复工复市

两不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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