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医疗损害鉴定费用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医疗损害鉴定基本上是该类案件的必经程序,也是关键性的程序,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对判决的影响是极大的。那么医疗损害鉴定哪一方有义务垫付鉴定费用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医疗损害鉴定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用由申请鉴定的一方当事人预交。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鉴定费用由应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据此,医疗损害鉴定的鉴定费是由承担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预交。那么,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的举证责任又是如何分配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依据上述规定,医疗律师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实施后,一般而言由患方为其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只有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医疗机构为其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因此,一般情况下应由患方预交医疗损害鉴定费用,只有在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况下,应由医疗机构预交医疗损害鉴定费用。

但是预付并不等同于最终承担,最终医疗损害鉴定费由哪一方承担取决于医疗损害鉴定的结果,由法院进行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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