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

原告李某二   

被告:某医院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05788.13元、护理费6356.84元、交通费3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丧葬费41433元死亡赔偿金753686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24500元、尸体解剖鉴定费11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1148563.97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某二2016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建立围产保健病历,产检12次,均未发现异常。2017年6月2日原告李某二因“停经40+4周,自觉胎动5+月”入被告处待产,专科检查:腹部膨隆,腹软,无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宫缩,宫高37cm,腹围97cm,胎位LOA,胎心率146次/分,骨盆外测量:24-28-19-9cm。阴检:宫口未开,胎膜未破,先露-3,宫颈评4分。阴査后原告出现阴道流血,量不多,暗红色。原告李某二孕5产0,2008年人流1次,2009年孕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2012年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2015年孕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此孕为第5孕,属于高危妊娠。入院后被告长期医嘱:听胎心Q4H,注意腹痛及阴道流血情况,胎心监测qh。2017年6月3日(入院第二天)9:59胎监检查报告显示“可疑”,12:00被告转运车送原告李某二至**行胎盘MR检查,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提示:单胎妊娠,胎盘未见明显植入征象,脐带绕颈一周。18:16胎监检查报告显示“有反应”,20:30听胎心137次/分,按照被告的长期医嘱,应于2017年6月4日00:30再次听胎心,但被告未准时听胎心,而于2017年6月4日01:14才再次听胎心,整整迟了44分钟,而此时未闻及胎心,01:16胎心率75次/分,01:24被告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阿氏评分为1-3-6分,出生体重2.98kg,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患儿出生后无呼吸、未闻及心跳,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被告对患儿李小某进行了抢救,并于2017年6月4日02:00转入NICU进一步救治,初步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休克、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待排”。被告对患儿进一步对症治疗,但患儿逐渐出现许多并发症,2017年6月12日患儿胃管及腹腔引流均可见墨绿色内容物,腹壁潮红较前加重,腹片提示腹腔积气,考虑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并消化道穿孔,外科会诊后建议手术治疗,2017年6月14日被告对患儿留置腹腔引流管并计量,2017年6月28日被告告知两原告患儿的情况好转,拟将患儿转到**院区手术治疗,两原告亦满怀信心的期盼着这一次手术,同日,被告将患儿拔除了腹腔引流管后转到**院区,但却直至2017年6月29日早上才将患儿重新插好腹腔引流管,由于肠内容物已流出到腹腔,患儿病情转差,持续无尿,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纠酸及输血、血液透析等治疗。2017年7月2日,患儿出现低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心肺复苏等治疗下无明显好转,心率为0,血压未能测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12:05宣布临床死亡。原告认为,患儿李小某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过错所导致,具体理由如下:

一、被告的医护人员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1、2017年6月3日(入院第二天)9:59胎监检查报告显示“可疑”,12:00被告转运车送原告李某二至**院区行胎盘MR检查,根据MR照片可以看出,此时已经存在胎盘早剥,范围还很小,但胎盘早剥是产科急症,被告应立即出具检查报告,提示胎盘早剥,并对原告马上进行剖宫产术,最起码应严密监测胎心率。但被告于2017年6月4日8:23才出具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仅提示了单胎妊娠,胎盘未见明显植入征象,脐带绕颈一周,漏诊了胎盘早剥。而2017年6月4日01:24被告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阿氏评分为1-3-6分,出生体重2.98kg,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胎盘MR检查原本可以及时诊断出胎盘早剥,若被告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进行剖宫产,完全可以母子平安,而正是由于被告延误诊治,最终导致患儿新生儿严重窒息,而原告李某二在无麻醉状态下接受剖宫产,其痛苦可想而知。

2、被告的医护人员工作态度极其马虎:临时医嘱记录单上记录2017年6月4日01:05下达医嘱床边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2017年6月4日01:40执行该医嘱,2017年6月4日01:46出具产科床边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心动过缓,脐带绕颈一周。而新生儿出生记录显示2017年6月4日01:24被告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那么,新生儿已经出生,如何进行床边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如何得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心动过缓,脐带绕颈一周的结论?姑且当做被告对执行医嘱的时间记录不准确,那么该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是在做剖宫产手术之前所做,剖宫产手术记录所记载手术中可见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据此可知,在做该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胎盘已经完全剥离,彩色多普勒超声是诊断胎盘早剥的最重要的检查手段,但被告依然漏诊了已如此明显的胎盘早剥。被告为三级甲等医院,其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原告不敢说被告医疗技术水平差,但由此可见,被告的医护人员工作态度极其马虎,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胎盘MR检查中亦漏诊了胎盘早剥,最终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

二、被告的护士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导致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

    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2017年6月2日17:14下达医嘱听胎心Q4H,产前待产记录单显示2017年6月3日20:30胎心率为137次/分,胎心率尚在正常范围,按照医嘱,应于2017年6月4日00:30再次听胎心,但被告未准时听胎心,而于2017年6月4日01:14才再次听胎心,整整迟了44分钟,而此时未闻及胎心。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是产科的急重症,从被告01:14发现胎心异常到01:24被告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仅仅12分钟,由此可见其紧急程度。被告的护士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整整迟了44分钟听胎心,导致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

三、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新生儿科医师在场,被告违反《高危产妇分娩新生儿科医师到场监护制度》诊疗规范。

《高危产妇分娩新生儿科医师到场监护制度》明确规定:“一、凡出现以下情况的高危产妇,儿科医师均需到场参与新生儿的评估于抢救:(1)有糖尿病史、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二、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儿科医师到场,并简要告知儿科医师关于产妇的高危因素。三、儿科医师接到通知后,需1 0分钟内到场;到场后,儿科医师需详细了解孕妇的高危情况,并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四、高危产妇的新生儿出生后,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二有多次稽留流产史,并有胎盘早剥,属于高危产妇,但在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儿科医师在场,违反了上述诊疗规范。

四、患儿李小某转被告的**院区新生儿科准备手术治疗,被告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直接导致患儿病情恶化直至死亡。

2017年6月28日,被告告知两原告患儿的情况好转,拟将患儿转到**院区手术治疗,两原告亦满怀信心的期盼着这一次手术,同日,被告将患儿拔除了腹腔引流管后未做任何处理转到**院区,但却直至2017年6月29日早上才将患儿重新插好腹腔引流管,由于肠内容物已流出到腹腔,患儿病情转差,持续无尿,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纠酸及输血、血液透析等治疗。2017年7月2日,患儿出现低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心肺复苏等治疗下无明显好转,心率为0,血压未能测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12:05宣布临床死亡。

综上所述,被告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新生儿科医师在场,违反了诊疗规范;患儿李小某转被告的**院区新生儿科准备手术治疗,被告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被告的上述过错导致了新生儿严重窒息,最终直接导致患儿病情恶化直至死亡。被告的医疗技术力量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首屈一指的,正是因为如此,原告是满怀信任的到被告处待产,被告的上述过错并非是由于被告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并非是由于被告的医疗设备差,而是由于被告的管理不到位,被告的的医护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在被告这样的高级别的三甲医院里,居然出现因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最终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导致肠内容物流入腹腔,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确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两原告初为人父母,原本沉浸在迎接新生命的喜悦之中,转眼却是要承受丧子之痛,案涉事件对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钧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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