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F—2023—2610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制定
二〇二三年二月
使用说明
一、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供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与接受医疗 美容服务的消费者签订服务合同使用,非营利性美容医疗机构可根据 情况参照使用。提供生活美容服务不适用本合同文本。
二、双方当事人在签约之前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文本全部内容, 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具有选择性、补充性、填充性、修改性的内容,相 应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并承担合同订立、履行所产生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可以对本合同文本条款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除, 但不得不公平、不合理地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美 容医疗机构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
四、如消费者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 由监护人代为签约。
五、名词解释
( 一 ) 医疗美容: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 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 修复与再塑。
( 二 ) 美容医疗机构: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依据《医 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提供医疗美容服务的医疗机构。
六、依照《诊所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经过备案开展执业活 动的医疗美容诊所使用本合同文本时,在相应合同条款中可以用诊所 备案凭证代替《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别提示
一、对消费者的提示
( 一 ) 医疗美容服务是一种医疗行为,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复杂 性和一定的风险性,而对医疗美容效果的心理预期和对实际效果的评 价往往带有一定的主观性。请消费者增强对医疗美容服务风险的了解 和认知,形成对服务效果的合理期待,理性适度消费。
( 二 ) 消 费 者 可 以 登 录 国 家 卫 生 健 康 委 员 会 官 网 ( http://www.nhc.gov.cn ) 和 国 家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局 官 网 ( https://www.nmpa.gov.cn ) ,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师执 业资格证书、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息进行核实,避免接受不具备相应 资质或从业资格的机构和个人提供的医疗美容服务,或使用未经政 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 三 ) 消费者可以向美容医疗机构索要服务项目所用肉毒毒素、 玻尿酸、胶原蛋白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的合格 证、溯源码等资料。
( 四 ) 消费者应当注意留存接受服务前后的对比照片、费用支出 凭据、签名文书等相关材料,避免在空白或有留白的文书中签名。
(五)建议消费者以实名接受医疗美容服务,否则在发生纠纷时 将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 六 ) 消费者应当注意,一般情况下,对医疗美容服务的效果应 当于恢复期结束后才能进行准确判断。
二、对美容医疗机构的提示
( 一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营销行为,如实介绍、宣传服务内 容和效果,杜绝虚假宣传,不得违背社会良好风尚,不得制造“容貌 焦虑”。
( 二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主动公示机构资质 和人员执业资格情况、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信息、服务价格等内容, 提升服务透明度。
( 三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规范价格行为,落实明码标价要求,不 得在标价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违法实施价 格欺诈行为。
( 四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健康主管部 门批准或备案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 围。
( 五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教育、引导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相 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要求,使用来源合法的药品和医疗器械,保障 消费者人身安全。
( 六 ) 美容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前、服务中和服务后全过 程风险告知和防范机制,积极稳妥化解医疗美容服务纠纷。
医疗美容消费服务合同
(示范文本)
甲方 (消费者 ) :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甲方监护人 (如需) : 与甲方关系: 身份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
乙方 (美容医疗机构)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有效期至: 年 月 日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 法律法规,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经协商 一致,就医疗美容服务事宜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项目及效果
( 一 )服务项目: ,共 个项目。
服务项目的具体内容、主诊医师、所用药品和医疗器械等信 息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 二 ) 服务实施时间: 。
( 三 ) 双方约定的服务效果:
。
第二条 服务费用
( 一 ) 服务费用总额: 。 费用明细见附件《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服务费用的其他约定: 。
( 二 ) 除双方书面确认的费用外,乙方不再就本次服务收取 其他费用。
服务过程中如临时增加费用,应当经甲方同意。但乙方在突 发状况下为维护甲方生命健康重大权益、根据诊疗规范采取合理
诊疗措施而发生的费用, 甲方应当承担。
( 三 ) 付款方式:选择下列第 种支付方式。
1. 一次性付款: 甲方应当于 向 乙方一次性付清全部服务费用。
2.分次付款: 。
3.其他付款方式: 。
第三条 单方解除权
( 一 ) 鉴于医疗美容服务的创伤性、侵入性特征,且具有一 定风险,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日内为冷静期。
( 二 ) 在冷静期内,甲方有权要求无责任解除合同,乙方应 当 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费用。
( 三 ) 在冷静期内,甲方实际接受服务或者未提出解除合同 的,视为放弃无责任解除权。
( 四 ) 甲方放弃冷静期内的无责任解除权后,在服务项目完 成前仍有权随时要求解除合同,但应当按照如下方式处理退费事 宜:
1.对已接受服务的部分, 甲方应当承担相应服务费用; 2.对未接受服务的部分,乙方应当退还相应服务费用,但有
权要求甲方承担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
乙方应当自甲方提出解除合同之日起 15 日内按上述约定完 成结算退费手续。
第四条 甲方权利义务
( 一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出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 师执业资格证书。
( 二 )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如实告知医疗服务项目有关情况。
( 三 ) 甲方有权根据自身情况及乙方告知的内容,自主决定 是否接受以及接受何种医疗美容项目。
( 四 ) 甲方应当按照乙方要求,如实告知乙方与服务项目有 关的既往史、个人医疗美容史、身体状况等情况。
( 五 ) 甲方应当遵照医嘱配合完成服务项目。
( 六 ) 甲方有权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
(七) 甲方应当按照约定向乙方及时足额支付服务费用。
(八) 甲方应当依法理性维权,不得有干扰医疗秩序、妨碍 医务人员工作生活、侵害医务人员合法权益等行为。
第五条 乙方权利义务
( 一 )乙方对甲方提出的不合理或者超出乙方服务能力的要 求有权拒绝提供服务。
( 二 ) 乙方承诺自身及医师、护理人员具备开展约定服务项 目所需资质许可、从业资格等条件。
( 三 ) 乙方在服务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医疗美容服务管理
办法》等医疗卫生服务法律法规及相关诊疗规范的要求,确保所 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已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案。
( 四 ) 乙方应当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 由主诊医师负责或 在其指导下实施服务项目;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调整主诊医师、 诊疗方案,但紧急情况下为维护甲方重大生命健康权益的除外。
( 五 ) 乙方应当在实施服务前向甲方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 症、禁忌症、 医疗风险、注意事项以及替代医疗方案等内容。
( 六 ) 乙方应当按规范填写并妥善保管病历资料,应甲方要 求及时提供查阅、复制服务,不得篡改、伪造、隐匿、毁损病历 资料。
(七)乙方应当根据诊疗规范为甲方提供诊疗后相关咨询和 服务。
(八) 乙方应当依法保障甲方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隐私权、名誉权、 肖像权等权利,依法保护甲方个人信息。
第六条 惩罚性赔偿责任
乙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欺诈甲方的,甲方有权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等法律法规要求乙方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1.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
2.主诊医师不具备执业医师资质的;
3.使用的药品和医疗器械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注册或备 案的;
4.其他依法应当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的情形。
第七条 违约责任
( 一 ) 服务未达到双方约定效果的,乙方应当承担修复、重 作、减少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
( 二 ) 甲方未履行如实告知、配合协助等义务导致的不利后 果,由甲方自行承担,如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三 ) 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 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责任;另一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 损失的扩大。
( 四 ) 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 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八条 争议解决方式
( 一 )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第 三方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解决。
( 二 ) 协商解决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选择下列第 种 方式解决:
1.诉讼方式: 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其他方式: 。
第九条 其他约定 。
第十条 生效方式及附件
( 一 ) 本合同经双方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
( 二 ) 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执 份, 乙方执 份。
( 三 ) 本合同包含如下附件:
1.《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诊疗方案》《知情同意书》《医 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 (如有) 以及其他双方确认的文书。
2.服务项目进行过程中,双方签署或一方签署并经另一方认 可的文件。
甲方 (签名 ) : 乙方 (盖章 ) :
甲方监护人 (签名) : 乙方授权代表 (签名)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单
项目单编号:
项目
编号所属
科别
项目名称科目
级别单 位
单价 (元)数 量
项目收费总额(元)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 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 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项目
编号所属
科别项目名称科目 级别单 位单价 (元)数 量项目收费总额(元)
医师姓名:
医师国籍:
医师执业证号:
其他: (项目所用肉毒毒素、玻尿酸、胶原蛋白 及假体等填充材料及其他高净值药械产品 信息)
品牌及产品名称: 规格型号:
厂商名称:
①所属科别: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
②科目级别:美容外科项目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诊疗项目;如该项目为
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牙科项目,请填“无”。
③项目超过两项时可另页附后。
甲方/消费者 (签名) :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附件: 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变更单
本次变更性质 (可多选) :
□ 服务项目增加 □ 服务项目减少
变更单编号:
□ 服务内容变更
变更情况说明: 。
变更引起费用调整总计:□ 增加 □减少 : 元。
说明:
①请在变更情况说明中写明本次变更 (增加、减少或变更) 的具体内容,未作说 明的视为项目未变更。
②服务项目减少、服务内容变更的,请说明原服务项目名称;服务项目增加的, 也可另行填写《医疗美容项目服务单》。
③除双方另有约定外,本变更单签署后应当即时支付增加的费用或者退还多收的 费用。
甲方/消费者 (签名) : 乙方/美容医疗机构 (签名或盖章)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