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医疗的法律风险


   当大量的热钱涌入,春雨医生、好大夫在线、挂号网等等,一些公司如雨后春笋般涌出和发展,紧接着就是阿里和腾讯先后宣布进军医疗,目标“未来医院”和“智慧医疗”,2014年的百度年会上,李彦宏也向大家宣布,百度将深耕医疗行业。但联网医疗在深刻改变传统诊疗模式的同时,也挑战现有的医疗法律法规制度,由此产生一系列的法律问题。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五条规定:“申请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主办单位为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二)具有与提供的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活动相适应的专业人员、设施及相关制度;(三)网站或者频道有2名以上熟悉医疗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提供性知识宣传的,应当有1名副高级以上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医师。”第二十三条:“未经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审核同意从事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通报同级通信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情节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罚。”据此, 医疗律师认为提供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的主体必须是依法设立的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服务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否则通不过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的审核,未经审核即从事上述服务的,即存在被相关部门处罚的法律风险。

   《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此处的“可以”是赋予医师注册后执业或不执业的自由,而非赋予医师选择是否在选择注册地点执业的自由,如果选择执业必须受到“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的限制。据此,规定医师不能在执业地点以外的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提供诊疗服务。因此,医疗律师认为医师若在执业地点以外的互联网和移动客户端提供诊疗服务,则违法了《执业医师法》的规定。

  《执业医师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医师实施医疗、预防、保健措施,签署有关医学证明文件,必须亲自诊查、调查。”换言之,医师原则上负有亲自诊查义务,不得仅依赖“传闻”而实施医疗措施。那么,医师本人亲自通过网络设备观察病人(且医师在诊断疾病时需望闻问切,而通过网络设备,目前而言最多只能望、问,闻与切技术上尚不能实现

,算不算“亲自诊查”呢?

  除此之外,医疗律师认为尚有很多实务问题亦不易处理,诸如互联网医疗服务费用如何纳入医保体系结算;互联网医疗服务的过失的认定如何标准;提供网络医疗服务的机构发生医疗纠纷后管辖地如何确定;患者既选择网络医疗服务又在当地医院就诊时,若发生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分配;因为设备故障导致资料传输错误,造成医疗损害,责任如何分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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