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起诉状

民事起诉状

原告:郑某……

原告:梁……

被告一:桂平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二:苏某……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一赔偿原告丧葬费23424元、死亡赔偿金493380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及误工损失共9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共计576204元被告二对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两原告之女郑小某(下称患儿)于2016年3月22日早上身体不适,原告梁某带其到被告一处就诊,被告二(亦为被告一的负责人)在未进行详细问诊、未进行详细心肺体格检查亦未做任何辅助检查的情况下,诊断患儿为扁桃体炎,并为患儿开具了处方:复方氨林巴比妥注射液1ml,用法:肌注;注射用头孢唑啉钠0.5g×2/3,用法:肌注;头孢呋辛脂0.05×1#,用法:1/2# 每日两次早晚;盐酸吗啉胍片0.1×2#,用法:1/2#每日3次;扑热息痛片0.5×1½#,用法:分4次,每4小时口服;消炎退热胶囊2盒,用法:1/2盒,每日三次。患儿尊医嘱在被告一处肌注,肌注后回家,到十点多吃了一次药后玩到一点钟左右睡觉,三点钟起床后又吃了第二次药,再到晚上八点多钟吃了第三次药,然后出现呕吐情况,没有吃东西又睡觉了,睡到半夜一点多钟起床喝水,喝水后反复睡不着,到两点多再次喝水,再继续睡觉,到三点多起来喝水,几分钟后要上厕所,上厕所后来全身乏力,倒在床上,手脚冰冷,口唇发黑,然后送到被告一处,被告二仅对患儿进行了人工呼吸、按压胸口,患儿没有什么反应,一直昏迷,后被送到桂平市人民医院被告二与患儿一起到该医院患儿到桂平市人民医院后抢救不到一分钟即宣布死亡。2016年3月24日原被告双方一致同意由当地卫生局主持委托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对患儿的死亡原因进行了鉴定,2016年4月5日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出具了法医病理司法鉴定意见书(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2016]病鉴字第85号),认定患儿符合急性病毒性心肌炎致心肺功能衰竭死亡。两原告认为,患儿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一的过错所导致:

一、被告一违法法律法规、违反诊疗常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应推定被告一有过错。

1、被告一的诊疗科目为预防、保健、一般医疗服务,其诊疗科目中并未包括儿科。《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必须按照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开展诊疗活动。第四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据此,被告一接诊患儿超出其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违反法律规定。

2、被告一医师苏琼珍的执业范围是“预防保健专业与一般医疗服务专业”《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被告一医师苏某不具有儿科医师的相应资质,诊疗行为超出其注册范围,违反法律规定。被告一医师苏琼珍不具有中医医师的相应资质,擅自对患儿使用中成药消炎退热胶囊亦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健业务。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3、《呼吸道感染合理使用指南》规定:“4.3抗生素合理使用原则   4.3.1病毒性扁桃体咽炎无使用抗生素指征。4.3.2对病原尚未确定的扁桃体咽炎患儿也不应急于使用抗生素,经验治疗往往是盲目而无效的,有条件应进行病原学检查。”患儿根本不具备使用抗生素的相应指征,即便按照被告一的诊断——扁桃体炎,亦没有使用抗生素的指征,而被告一对患儿使用了头孢呋辛脂、头孢唑啉钠等抗生素,违反了上述诊疗规范。

4、《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第十一条(急)诊病历内容包括门(急)诊病历首页(门(急)诊手册封面)、病历记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第十二条门(急)诊病历首页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婚姻状况、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门诊手册封面内容应当包括患者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或住址、药物过敏史等项目。第十三条门(急)诊病历记录分为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初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现病史、既往史,阳性体征、必要的阴性体征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及治疗意见和医师签名等。复诊病历记录书写内容应当包括就诊时间、科别、主诉、病史、必要的体格检查和辅助检查结果、诊断、治疗处理意见和医师签名等。急诊病历书写就诊时间应当具体到分钟。第十四条(急)诊病历记录应当由接诊医师在患者就诊时及时完成。被告二接诊患儿后未书写任何病历记录,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综上,被告一具有众多违反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应推定被告一有过错。

二、小儿病毒性心肌炎若得到及时有效的综合治疗,绝大多数患儿预后良好,本案中患儿的死亡是因为被告二的误诊误治导致患儿未得到及时有效的综合治疗所导致。

1、急性病毒性心肌炎的症状、体征与扁桃体炎并不相似,病毒性心肌炎的患儿往往有心前区不适、心悸等心脏症状,心肺体格检查往往能发现心尖部第1心音钝,或有奔马律、心动过缓或过速、或有心律失常,或可听到心包摩擦音等心脏异常的体征,心电图往往也能发现心律失常或ST-T改变等异常。但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未按诊疗规范对患儿进行详细问诊、详细体格检查,未做任何辅助检查,导致误诊误治,最终导致患儿死亡。《诸福棠实用儿科学》在病毒性心肌炎这一章节中明确记载大多数病毒性心肌炎患儿预后良好,原告认为,若被告二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按照诊疗常规对患儿进行问诊、体格检查及做相应辅助检查,及时做出准确的诊断,让患儿得到正确的治疗,则患儿预后良好,不会出现死亡。

2、被告二开具的处方中的消炎退热胶囊属于中成药,其成分为大青叶、蒲公英、紫花地丁、甘草,其适应症为清热解毒、凉血消肿,被告二不具有中医医师资格证,并未对患者望闻问切四诊合参,更未进行辩证,便擅自对患儿使用消炎退热胶囊,而患儿并没有外感热病、热毒壅盛状和体征,被告二违规使用中成药消炎退热胶囊加重了患儿的病情。

三、本案不能做医疗损害鉴定是由于被告二未书写病历所导致,被告一应承担侵权责任。

被告二接诊患儿后未书写任何病历,而医疗损害鉴定的依据便是病历,本案在没有病历的情况下不能做医疗损害鉴定,过错在于被告一,法庭应直接认定被告一有过错,被告一应承担侵权责任。

综上所述,患儿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一违反法律法规、诊疗规范,误诊误治所导致,患儿今年才六岁,人生才刚刚开始,却由于被告一的过错就这样匆匆结束了,患儿的逝世对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事发后两原告终日以泪洗面,迄今不能接受女儿已去世的现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钧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桂平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郑某             

        梁某                       

                                   二〇一六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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