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黄某......
原告:常某......
原告:朱某......
被告一:广东省某医院......
被告二:广东省某人民医院......
请求事项:
一、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11125.41元、死亡赔偿金603858元、丧葬费32395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3890.9元、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及伙食补助费20600元、遗体辨认、存放、接运等费用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 元
二、本案诉讼费、鉴定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患者朱某前因突发剧烈持续性胸腹痛半小时到被告一处住院治疗。入院查体:T36.6℃,P80次/分,R20次/分,BP186/100mmHg,查腹部立位片示:“腹部肠腔内见多量肠腔内容物影,中腹部可见短气—液平面,肠管未见明显扩张,远端结肠可见气体影;两膈下未见游离气体。余无特殊。考虑不完全性肠梗阻。”被告一未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便武断的误诊为上消化道穿孔,在未排除严重心肺疾病的情况下,便贸然对患者朱某前实施了剖腹探查术,术中发现消化道并未穿孔,被告一在便在未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患者的阑尾。术后患者持续胸腹痛,血压达217/121mmHg,被告一对患者进行了胸部、上腹部CT检查,诊断为:“主动脉弓及降主动脉夹层(Ⅱ型)”,予以NS50ml+硝普钠25mg微泵泵入,口服倍他乐克及卡托普利,并将患者转被告二处进一步治疗,被告二未及时对患者进行介入治疗,患者于2013年12月26日死亡。原告认为,患者朱某前的死亡完全是由于被告一、被告二的过错造成的。
一、患者的症状、体征及实验室检查结果并不符合上消化道穿孔,且仅需进一步完善相关检查即可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却被被告一误诊为上消化道穿孔。
《外科学》第8版355-356页对上消化道穿孔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的结果等诊断标准有具体的描述。上消化道穿孔的病人多有溃疡病史,本案患者无溃疡病史;上消化道穿孔的病人常伴有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本案患者并无恶心、呕吐等消化道症状;上消化道穿孔实验室检查白细胞升高,立位X线检查膈下可见新月状游离气体影,而本案患者实验室检查白细胞未升高,立位X线检查膈下未见游离气体影;综上,本案患者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的结果并不符合上消化道穿孔,被告一应完善相关检查明确诊断,若被告一稍尽合理注意义务,完善胸腹部CT、胸腹部X片等相关检查,都能明确诊断患者为主动脉夹层,但被告一在未完善相关检查的情况下就武断的将患者诊断为上消化道穿孔,完全是被告一的过错。
二、患者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结果均不符合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患者是否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存疑,被告一在未告知患者及患者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切除患者的阑尾,亦未将切除的阑尾给患者及患者家属确认,侵犯了患者及家属的知情同意权,应作出对被告一不利的判断。
《外科学》第8版385-391页对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的症状、体征、实验室检查的结果等诊断标准及治疗方法有具体的描述。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特征性的症状是转移性腹痛,而本案的患者并无转移性腹痛,却是剧烈的胸腹部痛;急性化脓性阑尾炎为严重的炎症,患者体温应升高,甚至会高热,但本案患者入院时体温36.6℃,完全正常;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最常见的重要体征是右下腹压痛,而本案患者并无右下腹压痛;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实验室检查白细胞计数与中性粒细胞均应升高,而本案患者的实验室检查白细胞计数与中性粒细胞均无升高;急性化脓性阑尾炎的影像学检查腹部平片可见盲肠扩张,而本案患者的影像学检查腹部平片未见盲肠扩张;综上,本案患者并未患急性化脓性阑尾炎,原告认为被告一将主动脉夹层误诊为上消化道穿孔,并贸然剖腹探查,术中发现腹腔脏器并无异常,便在未告知患者及家属的情况下,擅自切除了阑尾这一对人体比较无关紧要的器官,阑尾切除后亦未拿给患者及家属看,企图以所谓的急性化脓性阑尾炎来掩盖其将患者误诊为上消化道穿孔并贸然剖腹探查的过错。若被告一不能对上述情况做出合理解释,应作出对被告一不利的判断。
三、退一步而言,即便患者阑尾存在炎症,但患者年纪不大,无高血压病史,入院时却血压异常增高,且脉压差增大,在此情况下,被告一未排除严重心肺疾病就对原告实施了剖腹探查术,严重违反了诊疗规范,且对患有主动脉夹层的患者造成了致命的打击。
《外科学》第8版390页详细阐述了急性阑尾炎的非手术治疗:“急性阑尾炎的非手术治疗 仅适用于单纯性阑尾炎及急性阑尾炎的早期阶段,适当药物治疗可能恢复正常者;病人不接受手术治疗,全身情况差或客观条件不允许,或伴有其他严重器质性疾病有手术禁忌症者。主要措施包括选择有效的抗生素治疗。”退一步而言,即便患者阑尾存在炎症,基于患者体温正常,实验室检查白细胞未升高,也应是单纯性阑尾炎或急性阑尾炎的早期阶段,可适用非手术治疗。更何况患者年纪不大,无高血压病史,入院时却血压异常增高,且脉压差增大,结合患者剧烈的胸腹部疼痛,患者极有可能有严重的心肺疾病,而被告一未完善相关检查,未排除严重的心肺疾病,就对原告实施了剖腹探查术,被告一存在严重的过错。且主动脉夹层的患者需要绝对卧床休息,而被告一却给予了患者剖腹探查这一巨大创伤的手术,无疑给了患者致命的一击!
四、被告一对患者主动脉夹层分型的诊断不正确,且在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后治疗依然违反诊疗常规,导致患者病情进一步加重,最终死亡,被告一对此存在严重过错。
1、内科学第八版第336-337页阐述了主动脉夹层的分型,338页阐述了主动脉夹层Ⅲ型较Ⅰ型Ⅱ型预后好。本案患者属于主动脉夹层Ⅲ型(详见被告二处的CT诊断报告单),而被告一将其诊断为主动脉夹层Ⅱ型(详见被告一处的CT诊断报告单),被告一的诊断不正确。
2、内科学第八版338页详细阐述了主动脉夹层的治疗:“(一)即刻处理……绝对卧床休息、强效镇静与镇痛,必要时静脉注射较大剂量吗啡或冬眠治疗。(二)随后的治疗决策应按以下原则1、急性期患者无论是否采取介入或手术治疗均应首先给予强化的内科药物治疗……(三)药物治疗1、降压 迅速将收缩压降至‹100-120mmHg(13.3-16kPa)或更低,可静滴硝普钠。2、β受体拮抗剂 减慢心率至60-70次/分及降低左心室张力及收缩力,以防止夹层进一步扩展。β受体拮抗剂经静脉给药作用更快。”而被告一在治疗过程中严重违反上述诊疗常规:第一,被告一在治疗中不但未对患者绝对卧床休息,还因为误诊对患者进行了很大创伤的手术,且被告一未予患者吗啡强效镇痛;第二,在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后,被告一在治疗中静滴硝普钠的剂量不够,患者的收缩压未降至‹100-120mmHg(13.3-16kPa)或更低,患者的收缩压长时间处于140-217mmHg(详见被告一处的护理记录);第三,在明确诊断为主动脉夹层后,被告一在治疗中未静脉给药β受体拮抗剂,仅仅给予患者口服倍他乐克(β受体拮抗剂)(详见被告一处的医嘱),导致患者心率不能控制至60-70次/分,而是一直处于90-110次/分(详见被告一处的护理记录)。
3、被告一处的患者被误诊手术后的CT检查报告单显示:“平扫可见主动脉弓致降主动脉双腔改变。”而患者转院至被告二处CT诊断报告单显示:“主动脉弓、胸主动脉、腹主动脉中上段可见血管壁明显增厚、钙化斑块内移,内可见线性分隔,形成真假2个血管腔异常结构,上缘起源于主动脉弓后部,胸主动脉上部可见破口,假腔内可见对比剂充盈,假腔至主动脉弓后部一直向下延伸至双侧髂总动脉分叉部、腹主动脉末端与左髂总动脉起始部都可见真假腔相连,考虑为再破口,腹腔干受累,真腔明显变窄,腹主动脉中下段真腔闭塞,肠系膜上动脉及右侧肾动脉由真腔供血,左侧肾动脉由假腔供血,右侧髂总动脉及髂外动脉起始部未见造影剂填充。”综上可见由于被告一上述违反诊疗常规的行为导致了患者主动脉夹层的进一步扩展,最终导致了患者死亡。
五、被告二未及时对本案患者进行介入治疗,最终导致患者死亡。
内科学第八版338页详细阐述了主动脉夹层的治疗:“(二)随后的治疗决策应按以下原则……3、降主动脉夹层急性期病情进展迅速,病变局部血管直径≥125px或有血管并发症者应争取介入治疗置入支架(动脉腔内隔绝术)……”但被告二未对患者进行介入治疗,违反诊疗常规,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被告二具有过错。
综上所述,虽然主动脉夹层为危重急诊,但并非无可救药、必死无疑,抢救成功的比比皆是,且本案患者的主动脉夹层为Ⅲ型,是预后最好的类型。本案中,若被告一、被告二没有违反诊疗常规,积极正确的抢救治疗,不管成功与否,患者家属均可以接受,但本案中,被告一、被告二未尽合理注意义务,误诊误治,严重违反诊疗常规,最终导致患者死亡,被告一、被告二应对本案患者的死亡承担责任。几年来,患者家属千里迢迢多次往返于湖南与广东,历尽千辛万苦只为要一个公正的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特诉诸钧院,请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广州市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黄某
常某
朱某
二〇一五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