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书

医疗损害鉴定陈述意见书

****鉴定中心各位鉴定专家:

    李某、李某二诉**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区人民法院委托贵鉴定中心对**医院的医疗行为进行医疗损害鉴定,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曾瑛律师作为本案两原告李某、李某二的诉讼代理人,就本案医疗损害鉴定作如下陈述意见:

    一、基本事实经过:

原告李某二2016年11月23日在**医院处建立围产保健病历,产检12次,均未发现异常。2017年6月2日原告李某二因“停经40+4周,自觉胎动5+月”入**医院处待产,专科检查:腹部膨隆,腹软,无压痛,无反跳痛,未及宫缩,宫高37cm,腹围97cm,胎位LOA,胎心率146次/分,骨盆外测量:24-28-19-9cm。阴检:宫口未开,胎膜未破,先露-3,宫颈评4分。阴査后原告出现阴道流血,量不多,暗红色。原告李某二孕5产0,2008年人流1次,2009年孕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2012年孕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2015年孕1+月稽留流产+清宫1次,此孕为第5孕,属于高危妊娠。入院后**医院长期医嘱:听胎心Q4H,注意腹痛及阴道流血情况,胎心监测qh。2017年6月3日(入院第二天)9:59胎监检查报告显示“可疑”,12:00**医院转运车送原告李某二至**行胎盘MR检查,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提示:单胎妊娠,胎盘未见明显植入征象,脐带绕颈一周。18:16胎监检查报告显示“有反应”,20:30听胎心137次/分,按照**医院的长期医嘱,应于2017年6月4日00:30再次听胎心,但**医院未准时听胎心,而于2017年6月4日01:14才再次听胎心,整整迟了44分钟,而此时未闻及胎心,01:16胎心率75次/分,01:24**医院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阿氏评分为1-3-6分,出生体重2.98kg,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患儿出生后无呼吸、未闻及心跳,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医院对患儿李小某进行了抢救,并于2017年6月4日02:00转入NICU进一步救治,初步诊断为:“新生儿重度窒息、新生儿休克、新生儿肺炎、新生儿缺氧缺血性脑病待排”。**医院对患儿进一步对症治疗,但患儿逐渐出现许多并发症,2017年6月12日患儿胃管及腹腔引流均可见墨绿色内容物,腹壁潮红较前加重,腹片提示腹腔积气,考虑新生儿坏死性小肠结肠炎并消化道穿孔,外科会诊后建议手术治疗,但同时医生也告知两原告,患儿情况差,且正在做腹腔透析,若此时手术就不能进行腹腔透析,由于患儿肾功能差,就会无尿或少尿,也会有生命危险,因此建议先保守治疗。2017年6月14日**医院对患儿留置腹腔引流管并计量,2017年6月28日**医院告知两原告患儿的情况好转,拟将患儿转到**院区手术治疗,两原告亦满怀信心的期盼着这一次手术,同日,**医院将患儿拔除了腹腔引流管后转到**院区,但却直至2017年6月29日早上才将患儿重新插好腹腔引流管,由于肠内容物已流出到腹腔,患儿病情转差,持续无尿,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纠酸及输血、血液透析等治疗。2017年7月2日,患儿出现低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心肺复苏等治疗下无明显好转,心率为0,血压未能测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12:05宣布临床死亡。

二、**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过错和应负的责任。

(一)、**医院的医护人员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导致新生儿重度窒息。

1、2017年6月3日(入院第二天)9:59胎监检查报告显示“可疑”,12:00**医院转运车送原告李某二至**行胎盘MR检查,根据MR照片可以看出,此时已经存在胎盘早剥,范围还很小,但胎盘早剥是产科急症,**医院应立即出具检查报告,提示胎盘早剥,并对原告马上进行剖宫产术,最起码应严密监测胎心率。但**医院于2017年6月4日8:23才出具核磁共振检查报告单仅提示了单胎妊娠,胎盘未见明显植入征象,脐带绕颈一周,漏诊了胎盘早剥。而2017年6月4日01:24**医院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阿氏评分为1-3-6分,出生体重2.98kg,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胎盘MR检查原本可以及时诊断出胎盘早剥,若**医院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进行剖宫产,完全可以母女平安,而正是由于**医院延误诊治,最终导致患儿新生儿严重窒息,而原告李某二在无麻醉状态下接受剖宫产,其痛苦可想而知。

2、**医院的医护人员工作态度极其马虎:临时医嘱记录单上记录2017年6月4日01:05下达医嘱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2017年6月4日01:40执行该医嘱,2017年6月4日01:46出具产科床边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心动过缓,脐带绕颈一周。而新生儿出生记录显示2017年6月4日01:24**医院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那么,新生儿已经出生,如何进行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如何得出宫内妊娠,单活胎,胎儿心动过缓,脐带绕颈一周的结论?姑且当做**医院对执行医嘱的时间记录不准确,那么该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应是在做剖宫产手术之前所做,剖宫产手术记录所记载手术中可见胎盘完全剥离,血性羊水,量约600ml,据此可知,在做该床边Ⅰ级产科彩色多普勒超声检查时胎盘已经完全剥离,彩色多普勒超声是诊断胎盘早剥的最重要的检查手段,但**医院依然漏诊了已如此明显的胎盘早剥。**医院为三级甲等医院,其水平在全国都是名列前茅的,原告不敢说**医院医疗技术水平差,但由此可见,**医院的医护人员工作态度极其马虎,也正是因为如此,在胎盘MR检查中亦漏诊了胎盘早剥,最终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

(二)、**医院的护士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导致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

长期医嘱记录单显示2017年6月2日17:14下达医嘱听胎心Q4H,产前待产记录单显示2017年6月3日20:30胎心率为137次/分,胎心率尚在正常范围,按照医嘱,应于2017年6月4日00:30再次听胎心,但**医院未准时听胎心,而于2017年6月4日01:14才再次听胎心,整整迟了44分钟,而此时未闻及胎心。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是产科的急重症,从**医院01:14发现胎心异常到01:24**医院在无麻醉状态下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01:26娩出一活婴,仅仅12分钟,由此可见其紧急程度。**医院的护士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整整迟了44分钟听胎心,导致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

(三)、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新生儿科医师在场,**医院违反《高危产妇分娩新生儿科医师到场监护制度》诊疗规范。

《高危产妇分娩新生儿科医师到场监护制度》明确规定:“一、凡出现以下情况的高危产妇,儿科医师均需到场参与新生儿的评估于抢救:(1)有糖尿病史、孕期有阴道流血、感染史,过去有死胎、死产或性传播病史;……(6)胎盘早剥、前置胎盘;……二、高危产妇分娩时,由产科医师或护士通知儿科医师到场,并简要告知儿科医师关于产妇的高危因素。三、儿科医师接到通知后,需1 0分钟内到场;到场后,儿科医师需详细了解孕妇的高危情况,并做好抢救的各项准备工作。四、高危产妇的新生儿出生后,儿科医师及时做好评估及抢救,并做好相关记录。”在本案中,原告李某二有多次稽留流产史,并有胎盘早剥,属于高危产妇,但在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儿科医师在场,违反了上述诊疗规范。

(四)、患儿李小某转**医院的**院区新生儿科准备手术治疗,**医院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直接导致患儿病情恶化直至死亡。

2017年6月28日,**医院告知两原告患儿的情况好转,拟将患儿转到**院区手术治疗,两原告亦满怀信心的期盼着这一次手术,同日,**医院将患儿拔除了腹腔引流管后未做任何处理转到**院区,但却直至2017年6月29日早上才将患儿重新插好腹腔引流管,由于肠内容物已流出到腹腔,患儿病情转差,持续无尿,给予气管插管接呼吸机辅助通气,纠酸及输血、血液透析等治疗。2017年7月2日,患儿出现低血压,血氧饱和度下降,给予心肺复苏等治疗下无明显好转,心率为0,血压未能测出,瞳孔散大,对光反射消失,心电图呈一直线,12:05宣布临床死亡。

综上所述,**医院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对原告李某二行剖宫产手术,未按时执行长期医嘱,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延误了诊治;原告李某二分娩时并无新生儿科医师在场,违反了诊疗规范;患儿李小某**医院**院区新生儿科准备手术治疗,**医院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医院的上述过错导致了新生儿严重窒息,最终直接导致患儿病情恶化直至死亡。**医院的医疗技术力量在广东省乃至全国都是首屈一指的,正是因为如此,原告是满怀信任的到**医院处待产,**医院的上述过错并非是由于**医院的医疗技术水平差,并非是由于**医院的医疗设备差,而是由于**医院的管理不到位,**医院的的医护人员一而再再而三的工作马虎、严重不负责任,在**医院这样的高级别的三甲医院里,居然出现因未及时诊断胎盘早剥、未及时发现急性胎儿宫内窘迫,最终导致新生儿严重窒息、新生儿缺血缺氧性脑病,拔除患儿的腹腔引流管而未做任何处理导致肠内容物流入腹腔,病情恶化直至死亡,确实让人觉得匪夷所思。两原告初为人父母,原本沉浸在迎接新生命的喜悦之中,转眼却是要承受丧之痛,案涉事件对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打击。患者的代理律师在自己的知识和能力范围内尽可能正确地陈述和分析,请各位鉴定专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本着对医学负责、对医患双方负责的态度进行公正鉴定。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

                              曾瑛律师_____________                 

                                  201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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