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吴某荣,女,汉族,1988年12月3日出生,中专文化。
被告人吴某荣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在未经工商登记注册且非医疗机构的广州市某健康咨询有限公司工作。其间,吴某荣伙同他人在广州市天河区某大厦长期从事非法取卵、买卖卵子、“代孕”等违法业务。2019年7月23日,被害人张某某(女,未成年人)在蔡某某(女,未成年人)介绍和带领下来到该公司卖卵。吴某荣未核实被害人真实年龄身份等情况,即安排他人为被害人进行身体检查、连续多日施打促排卵针。同年8月4日,吴某荣安排他人驾车接送张某某到某地别墅进行取卵手术。之后,吴某荣向张某某及蔡某某支付报酬1.7万元。同月9日,张某某因“重度卵巢过度刺激综合症”就医,入院后行腹壁全层切开插入引流管引流腹腔积液。经鉴定,张某某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