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关于尸检的问题

   所谓尸检,是指运用病理解剖的有关知识,通过检查尸体的病变,以诊断疾病的方法。对于患者死亡的医疗纠纷,确定患者的死因是认识事实真相的关键,而尸检则是查明患者死因最直接的方法。尸检报告据其做出的主体不同分为两种:病理解剖和法医学解剖。病理解剖一般由医疗机构进行,而法医学解剖则由专门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病理解剖是由医疗机构进行,因而其尸检报告的客观性、公正性受到质疑。而由法医所作出的尸检报告更具有客观性和公正性:1、在鉴定主体上,鉴定机构是独立的第三方;在鉴定技术上亦是十分专业,故一般对患方而言,法医学解剖优于病理解剖。而尸检报告之所以能够深化对诉讼争议事实的客观认识,是因为通过尸检对死因的判断可以探求医疗行为的正确与否,从而有利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或司法鉴定中对医方过错和因果关系的认定。

   就尸检问题,《广东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医患双方当事人未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的,医疗机构可以邀请医调委、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公安机关、卫生行政部门等第三方人员签字见证。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人员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观察尸检过程。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在医患双方不能确定死因或对死因有异议时,有配合尸检义务的患方若不配合尸检或拒绝尸检的,造成患者死因无法认定,则患方将要承担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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